百信银行征信授权书
重要提示: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阅读并遵守本授权书。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被授权人责任,或限制您权利的条款,相关条款将以加粗形式提示您充分注意。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授权人”):
一、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向被授权人作以下不可撤销的授权:
1.授权被授权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拥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查询、打印、保存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被授权人可将本人相关信息用于:
处理本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的风险管理等。
2. 授权被授权人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采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本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含逾期等不良信息)等。
二、授权期限
本授权期限自本人确认本授权承诺之日起,至本人在被授权人处所有贷款结清、贷款授信额度终结之日止。
三、责任约定
1.本授权书是本人向被授权人做出的单方承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本人向被授权人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或与被授权人所签订任何业务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而失效。
2.本授权书及身份证影像等信息资料同意由被授权人保留。
3.被授权人向征信机构报送不良信息前,应向本人预留手机号码发送信息告知,因本人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导致未收到提示信息的,视为被授权人向本人履行了不良信息告知义务。
4.被授权人不得超出本授权书约定事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5.若本人与被授权人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人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审理。
6.若本人的贷款在被授权人处的债务发生债权转移,本授权书授权的权利及义务将随债权一并转移至债权受让人,且被授权人无需通知本人。
三、授权人声明
本人已知悉并理解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作出上述授权,经本人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同意本协议即视为签署并生效。
特此授权!
授权人: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